8 月 21 日消息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,获刑 3 年 6 个月。2024 年 8 月,刘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向何某贩卖 USDT(俗称 U 币),并收取现金 20 万元,现已无法查明涉案钱款去向。经查,刘某转移的 20 万元系他人被诈骗钱款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予以协助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法院判决刘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,并处罚金 4 万元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 法官表示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典型逐利性,并存有侥幸心理。很多被告人经不起短期高额收益的诱惑而实施犯罪。尽管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,多数被告人对于涉案财物可能系诈骗所得已有所认识,但部分人仍幻想其掩饰、隐瞒行为难以被发现,或者即使被发现后果也不太严重,进而以身试法。 法官提示,警惕任何打着虚拟货币旗号提出「异常交易」的请求,切勿因贪图所谓「手续费」「差价」等蝇头小利,或轻信他人承诺,参与买卖、转移来源不明的虚拟货币或资金。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,却仍协助进行转换、转移、套现等行为,均可能触犯刑法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。(工人日报)